英国 HEL 刹车钢喉/刹车卡钳/前后泵 - 中-港-澳 独家总代理 紧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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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年多当中, 在中-港-澳 市场发现越来越多的 HEL 假冒钢喉产品在一些店家、网络上销售,更有部分因为质量低劣,车友刚安装后就有钢喉配件漏油而发生刹车不灵,甚至有车友刹车钢喉从接头部分脱落而做成摔车意外,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这些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
HEL是现在世界上最受欢迎的汽车/摩托车刹车钢喉品牌,这是由于HEL所有钢喉配件都是在英国工厂自己生产,质量有保障。非一般假冒产品可以相比。
最令车友痛心的是一些不良店家,有部分更是极具规模的实体店和他们的网络店,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竟然使用质量低劣不明来历的钢喉和假冒的HEL机器来生产假冒的HEL 钢喉套装来鱼目混珠忽悠车友,毫无底线的不顾车友的安危就为了赚多点钱。
BG为了尽力保护车友们的权益,我们在过去一年,已经取消了一些违规生产假冒HEL钢喉的经销商店家, 同时也在我们的经销商名单里除去他们的资讯。
但部分无良店家还是我行我素,仍然在忽悠不是很懂的车友,销售假HEL 钢喉给他们,完全不顾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这是所有车友都应该远离这种不良店家。
最近我们又有车友买了假冒的HEL钢喉,在经过我们验证后,发出来验证证明。该车友现在在我们支持下正打算起诉该店家。我们公司已在对部分店家发出了准备起诉的律师函。
车友们以后对购买和安装任何刹车部件都要极为小心,尤其是BG总代理的 BREMBO、HEL 品牌,这些产品在市场里都是假货泛滥, 一有疑问请立刻联系我们, 我们会为车友们提供实样认证,要是发现是假货,我们也可以与车友一同起诉店家, 要求合理的赔偿。
BG在中国香港、中国珠海、广州佛山、北京、昆明都有实体店和技术中心,为车友提供全系列的服务。
BG 正式指定的地区经销商名单在这里可以查看 :
http://www.bg-performance.com/a/brand/HEL/dealer.html
如车友发现BG任何一家HEL 经销商在销售假的 HEL 产品,请立刻向我们举报,在我们证实后我们会发奖励给举报的车友 !!!
附上本公司为客户认证的假HEL 钢喉报告 / 客户评语

NSS350 刹车钢喉鉴伪报告

鉴定背景:
我司Star Bike Ltd,同时运营BG Performance,国内运作星志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英国HEL 刹车品牌在中港澳的独家总代理及技术中心。代理信息可在英国HEL 官方网址查询:
https://www.helperformance.com/dealer-locations
自2023 年以来一直有收到市场上用户反馈市面销售仿制HEL 品牌钢喉产品。为此我司也高度重
视,严厉打击,经调查后于2023 年5 月取消了该违规店家的经销授权,并将该处理结果通告于公司
各个媒体平台。
鉴于市面上HEL 钢喉仿制品至今层出不穷,也有不少车友在安装了仿制品后出现油管漏油、钢
喉咀接头过松脱落等其他情况。为此我司决定替前来求助鉴伪的车友做一次公开鉴别,也让广大车
友以此为参考。刹车作为一台车的重要组成,衷心建议从正规渠道进行采购。
假货产品来源:
供给车型:2021 款本田NSS350 碳纤黑色前刹车油管
采购渠道:微信订单交易(交易详情查看附件)
采购车友:王成
鉴伪方式:真假产品实物对比
鉴定时间:2024 年7 月15 日


损失;对于贵公司抢注商标的行为,即使该等商标获得商标局的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本所客户亦有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无效以制止贵公司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邮箱:trademark@panawell.com
若贵公司未遵守上述要求,本所将代表本所客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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